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政策宣传栏

栏目:医保服务 发布时间:2021-08-07

一、重症慢性病患者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院每年确认一次,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应在当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办理办更手续。

二、我院认定病种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超病种支付范围用药、自费药品、检查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院实行专科医生管理,接诊时核对就医证,使用重症慢性专用处方开药,根据认定病种和病种支付范围开具药物。不属于重症慢性病认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需另开处方。

四、在定点医院门诊医保系统凭个人IC卡刷卡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合理费用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属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现金或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属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部分,暂由定点医院垫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五、异地安置人员或经批准外转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垫付,用人单位填写《重症慢性病汇总表》附转诊证明、有效票据及处方(票据和处方配套按日期粘贴汇总),每月到市医保处核销。跨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六、重症慢性病就医证有效期复核延期时间,由原来的一年调整为三年,需延期时,按通知时间办理延期手续,不复查者视为自动放弃,支架术后(一年)、结核病(一年)、乳腺癌(五年)不再复查延期,到期自动无效。

七、《就医证》严禁外借,违者取消重症慢性病就医资格,如有遗失,请及时到医保处挂失补办。

八、因所在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用而不能及时结算时,请患者及时通知本单位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享受。

 

服务热线:0396-3826058    0396-2880383


下一篇: 预约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