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让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有助于改善群众就医体验,避免重复检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感受。
郑州大学附属脑病医院(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已全面开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互认项目扩大至大类82项,已全部完成与河南省检验结果互认平台的对接。
基本内容
互认原则
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则,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河南省第二批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24项)
医生应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遵守互认原则,遵从患者自愿检查的基础上,对来院就诊持有与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对接的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的患者,不再给予重复检查!
河南省首批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58项)
首批确定了4大类58项医学检查检验项目,涉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体液等方面:
一、生化项目
葡萄糖(血糖(Glu));肾功能2项(尿素(Urea)、肌酐 (Cre));肝功能7项(总蛋白(TP)、白蛋白(Al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总胆红素(TBil)、乳酸脱氢酶(LDH)、γ-谷氨酰基转移酶(GGT));脂类分析4项(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
二、免疫项目(14项)
肿瘤标志物4项(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fPSA));特殊蛋白3项(CRP、RF、ASO);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丙型肝炎病毒核酸(HCV RNA);临床免疫学5项(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表面抗体(HBsAb)、乙肝e抗原(HBeAg)、乙肝e抗体(HBeAb)、乙肝核心抗体(HBcAb))。
三、微生物项目(8项)
细菌涂片检测、真菌涂片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涂片检测;血液或无菌体液培养、细菌鉴定、抗生素敏感试验、耐药表型检测;肠道病原菌培养及鉴定分型。
四、血液、体液分析项目(22项)
血常规8项:红细胞计数(RBC)、白细胞计数(WBC)、血小板计数(PLT)、血红蛋白(Hb) 、血细胞比容(HCT)、 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凝血试验4项: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纤维蛋白原(Fib)、凝血酶时间(TT);尿液干化学分析10项:pH、蛋白、胆红素、葡萄糖、酮体、隐血、亚硝酸盐、尿胆原、白细胞、比重。
可不予互认的情形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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